2011年5月17日,笔者作为某医疗纠纷案仲裁庭成员,和其他两位仲裁员一起仲裁裁决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。
该案件,当时存在多种因素。孕妇死亡,由于家属不同意作尸检,无法确定死因;但是,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来分析,笔者作为仲裁员认为医方确实存在过错,如,术前诊察不仔细,术中处置不当,术后病历的伪造嫌疑等。
患方家属在仲裁申请书提出的请求数字相当大,医方认为由于没有死因鉴定无法确定责任,双方一开始就俨然相当对立。
仲裁过程中,仲裁庭对双方相关材料一一做了评判,并有意识地做了调解引导。
经过仲裁庭的努力,双方达成一直调解意见,以仲裁裁决的方式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内容。医方一次性赔偿10余万元。
本案仲裁中,笔者发现一个问题,医方总认为我们仲裁员偏向患者,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,全部责任也不会超过7万元(当然,患方要求的数字在医方看来是天方夜谭,是讹诈).作为仲裁员,在仲裁过程中,适时地给医院的出庭领导上了一课,释明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,医疗事故侵权和一般人身侵权,事故责任和过错责任(原因力)的有关概念,让医院切实明白了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,看来侵权法在医院的普法还需要一个过程,现在很多医院仍然停留在适用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阶段的观念中。